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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8.05.002

论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从发表论文等与学位"挂钩"谈起

引用
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一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校规"、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学术性规则、行政性规则

30

DF36(行政法)

2008-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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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0

20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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