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5.006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通过对"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和"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得失"的评析,可以看出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因而虽有规定,却没有执行,实际成为置而不用.据此,"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还是取消为好.
机关、单位犯罪主体、利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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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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