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2.014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垄断法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二者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知识、知识产权、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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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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