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2.002
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
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的天然的心理倾向.群体、组织、国家与法律是人性演化、冲突与调适的必然产物.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民法以排斥国家权力的方法,在国家体制下开辟了人性解放的新天地;经济法则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因此,尊重民法与经济法是明智政府达成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民法、经济法、人性、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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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经济法、财政法)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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