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1.022
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就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应当限定为需要价值判断的案件,即对定罪量刑存在争议或者可能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应当降低,岗前培训应当取消,名额应当增加,工作量应当减少;审判组织应当扩大,审前准备程序应当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应当取消,评议程序应当充实.
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判断、任职资格、审判组织、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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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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