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1.019
外国仲裁裁决论析——基于《纽约公约》及中国实践的视角
《纽约公约》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在外国作出的裁决"是指法律上的仲裁地位于任何外国的裁决,因此,当事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裁决书签字地以及当事人的国籍和裁决的国际性等因素均与判定某项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应否适用该公约无关.互惠保留只是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进一步限定为在缔约的外国而非任何外国作出的裁决,故互惠保留既无一般意义上的互惠对等含义,也不应作其他扩大解释.缔约国只能将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自主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应在中国被认定为该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互惠保留、仲裁地、非内国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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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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