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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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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自然人、人格、权利能力、伦理、民法典

28

DF51(民法)

2006-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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