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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6.03.006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引用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

28

DF51(民法)

200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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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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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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