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6.02.001
物权主体论纲
国家享有以及行使国家所有权,均表现其作为公权载体的性质而非作为私权载体(法人)的性质.不论是农村"集体"还是城镇"集体",在物权法上都没有其主体地位.法人应为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财产,不得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法上的物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而集体与非法人组织,均非物权主体.
物权、主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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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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