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6.01.008
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规定之评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有政府采购应当对中小企业优先的规定.政府采购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不同,在追求采购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负载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的规定有相当的合理性,已经为许多国家所运用,称为"合同的治理"或"合同顺从";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该优先规定也会带来许多新的弊病.通过政府采购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未必是最合理的选择,我国政府采购在对中小企业优先时只能作有限性优先的安排.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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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9.9(经济法、财政法)
200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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