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5.03.002
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
私人自治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人自治的工具.由于我国对法律行为的这一思想基础与价值内核认识得并不深切,因此,在理论、立法与司法诸层面上都肇致了明显的弊端.私人自治虽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私法亦应诉诸自治外的其他法律价值以使自己能顺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但私人自治构成私法的公理性原则却属无可动摇的既定事实,执掌权柄者时刻都应毋忘"自由主义的剃刀".在我国,就法律行为制度的应然状态而论,目前最主要问题并非其"私人自治"的烙印过深,而是"私人自治"的色彩还太过薄弱.立法者应在真正理解私人自治精神的基础上,本着捍卫私人自治的信念来从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
私人自治、法律行为、价值内核、制度设计
27
DF51(民法)
2005-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