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5.03.001
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
土著民的环境权的提出与论证,对现代社会的权利网络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土著民在近代民族国家分析框架中处于"少数人"与"受歧视"的位置.环境正义论与生态智慧论的提出,使我们超越民族国家框架,对土著民环境权的正当性进行评论,然后超越"现代性"重构土著民环境权;对土著民之权利,实施国际法的救济模式;在国内法的制度安排中,以"本土参与"为社会参与机制的核心,确保土著民之环境的"自治权".
土著民、环境权、本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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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05-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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