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5.01.012
规范学视野中预备行为可罚性的反思与重构
原则上处罚预备行为反映了刑罚权在发动时间上的过早提前,仅通过总则的规定处罚缺乏实行行为的预备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了事实上的主观归罪.为克服这些矛盾,应当把危险性大的与实行行为没有本质界限的预备行为作为未遂犯对待,在分则中对威胁重大法益的与实行行为脱离的纯粹预备行为单独规定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预备犯、罪刑法定、主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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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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