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1.009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在我国,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商事立法模式、商法典、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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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0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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