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3.05.024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要阐明的是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的问题.按照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而法院则应当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提供妥当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有"分权"又相互"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
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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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2(诉讼法)
2003-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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