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3.04.010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各自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方法才能适用于案件,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是主要和首选的理论方法,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理论的运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亦即举证责任倒置,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原则、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本证和反证、否认和抗辩、法律要件分类说、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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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0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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