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2.01.006
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之间——以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例
由于婚姻法学界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层问题重视不够,民法学者在探讨民法典的相关问题时,对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编或简单带过或不予注意,这势必影响该编的规范设计.而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决定着该编的风貌,需要加以关注,同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以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为其价值取向.
夫妻财产制、个体利益、社会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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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法律(法律专业单位使用))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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