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1.01.009
民法上物的扩展之反思
民法中物的范围与人类的进步有着一致的步伐。远古原始社会是一个神圣的社会,自然宇宙的一切无不具有神圣的性质。人们尊重自然、敬畏自然、有节制地利用自然,能被用来满足人类需要的自然之物极其有限。在基督教的观念中,大地万物包括人皆为上帝所创造,人类未敢洞悉其秘密,人类生活于大地、节制地利用大地万物是为了向万能的上帝负责,希望能进入彼岸世界。市民社会的发展破除了自然宇宙的神圣,解放了人的观念和欲望,而科技理性则使人类获得了控制、利用自然的力量。张狂的观念与科技理性携手,使人类认为,自己不仅可以、并且能够认识自然宇宙中的一切,造福人类,从而大踏步地开始了对自然宇宙和人自身的物化进程。于是,民法上物的观念也随之不断地扩张,从地表至地心、从江河湖海至日月星辰、从树木草芥至雷电风雨、从猛禽野兽至人,无一不可以成为物。人类控制自然、改造自然,人类研究、解剖自身,给人类带来了福祉,可其负面效果也是灾难性的。人在物化自然的同时,破坏了自然,使人类因此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人在研究、解剖自身生命奥秘的同时物化了自身,导致了人的异化。这就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所面临的两难结局,因此民法上物的范围充分扩张,其结果是人的升华,抑或是人的堕落、异化?
物、物化、理性、生命
DF521(民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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