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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1.01.003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范式--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

引用
本文运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对休谟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划分进行了扩展研究,完成了休谟这一理论从绝对理性的本质主义向相对理性的非本质主义的过渡,并以非本质意义上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为基础,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证,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范式的两种“理想类型”:还原与解释;推展与原创。作者认为,依照这两种“理想类型”,就能厘清目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方法的盲目和混乱,在解释与对话中确立起码的规则,从而深化思想的研究,推动思想的创造。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儒家、礼法思想

DF082.32(法的理论(法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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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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