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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610.2007.03.005

高校自主权的法学探源与公私职能界分

引用
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我国高校虽是一种法人身份,却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执业行为横跨多重法律约束关系.英、美、法等国公立高校除行使公权力之外,也具有一定的私权利行为能力.转型时期,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设置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即已暗示高校法律地位的独特复杂性.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高校自主权、法源、权力、权利、公私职能

G646(高等教育)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211;NAU人文社会科学基金K07020

2007-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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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教育

1671-1610

43-1358/G4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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