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肯定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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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000.2009.06.002

地方政府举债:肯定与反思

引用
@@ 地方政府实际存在大量的”隐性公债”尽管我国现行的<预算法>中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支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举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政府以”多元化融资”的名义借了大量债务,以上海市为例,其自1988年起先后成立了上海城市建设基金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等机构通过依靠政策、内外举债等措施,筹措城市建设资金.

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资金、上海市、多元化融资、预算法、投资开发、平衡原则、举债、地方债券、总公司、基金会、国务院、政策、债务、隐性、形式、收支、机构、公债、法律

F83;F8

2009-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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