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法律问题三议
区城经济一体化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战略不是朝夕之事,需要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来发挥其内在的作用.<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在细化、深化粤港合作之各项具体事务的同时,出现了以下三个法律问题:广东省政府是否具有订立区城性协议之权限、协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以及协议对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未有明确的规定等.本文拟从法理论证、立法考量、宪法审查以及司法程序等角度对以上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以期我国区城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政府权限、合法性、争端解决机制
30
DF523(民法)
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资助项目08JDXM82002
2011-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