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信托公司积极业务模式之探索
信托公司的创设性制度,为信托公司发挥独特的资产运用方式和投资领域优势提供了空间;但其执行性制度中私募定位和刚性兑付的安排,却驱使信托业务形成了方向游移、组合单调和类贷款化等消极特征.应当从创设性制度入手,逐步开放信托公司公募业务,允许信托投资者市场化地承担亏损风险以及统一监管规则.这样信托公司才可能在发挥信托功能的基础上,形成特色化行业发展模式.
信托公司、业务模式、制度供给、金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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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4(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XFX009
2010-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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