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1007.2008.02.017
《就业促进法》中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条款的缺陷与完善
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不受歧视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权利,因而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程序.<就业促进法>实现了平等就业权由虚置的宪法权利向具体权利的转变.但<劳动法>以及现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与该原则不匹配,形成对该救济权的限制.因此应该通过扩大劳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改革我国传统诉权理论,确立利益主义诉权原则,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就业促进法》、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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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2008-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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