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1007.2006.09.017
论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以及相关纠纷的解决
由于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具有民法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导致实践中一房二卖等纠纷层出不穷.为此,应当运用物权法的理论,提出应建立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商品房预售登记以物权的对抗效力,以此约束预售人,保护预购人,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物权变动、对抗效力
26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