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1007.2005.01.015
试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法律合理性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乃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组织形态而产生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所具有的团体性和稳定性的长处正是我国合伙主体立法所追求的.因此应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立足中国的国情,对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以及合伙制度进行合理的规定,以满足我国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需求.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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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6.6(企业经济)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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