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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70.2020.03.026

论我国新闻侵犯名誉权“合理审查义务”抗辩的确立与完善——兼评民法典分则草案历次审议稿中两条抗辩条款

引用
我国“合理审查义务”抗辩产生于长期的司法实践,与国外成熟的类似抗辩相比,有一定差距.《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05条、806条首次正式将“合理审查义务”抗辫予以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一步修改,初步形成了我国针对名誉侵权的“合理审查义务”抗辩,但目前条文表述存在“多种抗辩事由不当结合表述”“合理审查对象不全面”“媒体编辑判断权的缺失”等不足,应借鉴参考全球社会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修改完善现有条文表述,在保护人格权的同时,平衡地保护舆论监督.

合理审查义务、公共利益、名誉权、舆论监督、民法典

42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特权抗辩研究”项目编号:17YJA860016

2020-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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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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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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