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语言中“其他”一词的语篇语义分析
法律语言既有精确性又有盖然性.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其他”一词具有这方面的典型特征.本研究采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篇语义观,分析“其他”一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语义趋向和语义韵特征,系统地探究该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意义及其与司法解释之间的逻辑语义关系.研究发现:1)该词具有犯罪情节、犯罪主体、犯罪方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五种语义趋向,并呈现出饱和型、增强型和主导型语义韵模式,具有中性或消极语义韵特征;2)该词在语篇层面上具有双重识别意义,引发消极评价意义,嵌入丰富的概念意义;3)该词所在的刑法语篇与其司法解释语篇在逻辑语义关系上是扩展关系,具有解释、延伸和提升三种次级关系.本文认为,采用语篇语义观对“其他”一词进行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避免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
法律语言、刑法语篇、其他、司法解释、语篇语义观
D90;DF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话语的适用语言学研究”16BYY051
201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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