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026.2005.06.011
语言的规范与变异
@@ 人们常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这对于我们运用语言来说话写文章也同样是真理.语言构成的各种要素及其各个结构层面在使用上都有着自己的规范.语言的这种规范,诚如陈光磊先生所说,有:约定的,即社会大众约定俗成的规范;设定的,即按某种专业或专项需要由专家制订的规范;法定的,是政府部门以法制形式规定和颁布的国家标准.(陈光磊,2005)[1]遵循语言的规范,是构筑和谐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行为规范的制订和履行,是现代化社会的需求,而语言本体结构和社会使用的规范的推行也正是这种现代化社会生活的必需和要求.社会需求要语言有规范性;语言要发挥自己的社会功用,不能也不会没有自身的规范.语言不会拒绝规范,社会更不会拒绝语言的规范.这是人类社会语言生活的基本事实,也是人类社会语言发展的基本事实.
运用语言、行为规范、社会生活、现代化、政府部门、语言生活、语言构成、语言发展、结构层面、国家标准、本体结构、写文章、规范性、专业、专项、专家、真理、要素、法制、颁布
H1(汉语)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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