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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026.2000.01.010

陈独秀法庭自辩的修辞艺术

引用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83年4月14、15、20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共同聘任“平京法律事务所”彭望邺、吴之屏及章士钊为辩护人,陈独秀也作了自我辩护。1933年4月26日做出判决,认定陈独秀:“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陈独秀、法庭、国民党政府、法律事务所、有期徒刑、危害、民国、公开审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辩护人、章士钊、组织、治罪、宣传、文字、团体、聘任、叛国、判决

H05(写作学与修辞学)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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