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之份额赎回的困境思考
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颁布施行,其中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不乏亮点,但之前有过呼声的公司型基金的引入,最终并未在新基金法中见露端倪。其个中缘由交错复杂,而现行法律框架难以对公司型基金的具体运作进行合理而统一的规制,应是重要原因之一。而这其中,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自由与我国公司法传统的资本三原则等法定资本制的规制内容的矛盾始终是公司型基金引入的主要法律障碍之一。那么公司型基金的引入究竟对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它与我国传统的资本规制有着怎样的冲突?有没有办法能够缓和这样的冲突?
公司型基金、份额赎回、资本规制
F832(金融、银行)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