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于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先后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本文结合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以及参与新旧税制转换的实践,就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事项及财务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营改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建议
F812(财政、国家财政)
2013-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