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202-B.2011.05.246
婚姻家庭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私交融在私法中的表现,是私法权利运行的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因素增多.如果我们对婚姻家庭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置之不理,对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采回避态度,仅从民法私法思维定性婚姻家庭法显然是不明智的,也有违客观事实.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婚姻家庭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婚姻家庭法
D923.9(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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