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202-B.2011.04.250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的基本原则两者之间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因历史原因,造成我国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今天,我们的民法观念也未取得预期进步.因此明确民法调整对象,并进一步明确"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后者是民法根据前者的特征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其影响无论对于我们在法理上的认识或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都可谓深远.
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D923(中国法律)
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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