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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202-B.2011.04.243

论我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力边界——以"国美案"为切入点

引用
国美案的爆发,凸显了我国实践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划分和我国立法不相符合,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董事会中心主义"不适合我国公司发展,董事会应享有的是经营和投资决策权以及业务执行权,而股东会仍应出当好一个权力机关的角色.

公司法、股东会、董事会

D922.29(中国法律)

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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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02

11-4459/F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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