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202-B.2010.11.213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把婚姻自主权明确写在条文之中,婚姻自主权包括离婚自主权.当当事人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的身份权的单方面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如何使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和权利救济,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对过错方的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从性质上说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要求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较困难,为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我认为应结合过错推定原则.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性质、目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过错方、过错推定
D923.9(中国法律)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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