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202-B.2010.08.149
论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冉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召回、监管、衡量标准
D922.29(中国法律)
2010-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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