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511.2018.03.020
二胎政策下怀孕年龄及胎次变化对胎儿畸形患病率的影响
目的 从出生缺陷视角调查分析妇女怀孕年龄、胎次对胎儿畸形患病率的影响.方法 回顾性分析成都医学院第一附院2012年1月~2013年10月妇产科4500个生育记录资料,依据全国出生缺陷监测方案统计胎儿畸形患病率及疾病种类,统计记录妇女年龄、胎次、居住地、患病、相关有害物质接触、婚检等情况,分析上述情况与胎儿畸形患病率的关系.结果 4500例妇女中年龄25~30岁者3712例,占82.49%,<19岁者7例,占0.16%;1胎妇女1765例,占39.22%,≥4胎465例,占10.33%.胎儿畸形患病572例(12.71%),其中最多为死胎(163例);年龄<19岁妇女胎儿畸形患病率最高,为71.43%(5/7),其次是36~45岁,占41.07%(35/56例),25~30岁患病率最低,为8.70%(323/3712例);妇女胎次≥4胎畸形患病率最高,为17.20%(80/465例).不同居住地(城市与农村)、孕早期患病(感冒发烧与非感冒发烧)、有害物质接触(放射线、噪音接触与非放射线、正常环境接触)、婚产前检查(否与是)孕妇胎儿畸形患病率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孕妇年龄太小或太大,其胎儿畸形患病几率高,但胎次对胎儿畸形患病率影响相对复杂,受年龄段影响,由于孕妇年龄多在25~30岁,为此二胎政策下对我国人口质量影响不大.此外,胎儿畸形患病还与孕期婚产前检查、孕期患病、环境因素等有关.
出生缺陷、怀孕年龄、胎次、畸形、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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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15(妇产科学)
四川省科技厅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4SZ15129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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