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模糊文本走向生动实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困境与化解
增设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囿于立法技术不足,当前的法律文本尚存在缺憾,以致该制度在实践中运行较为混乱,故必须对其启动程序、适用主体、调查事项等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应当准确区分刑事诉讼中的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从而划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定案参考和办案依据的两种功能属性,进而分别设置相应的审查方法。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证据属性、定案参考、办案依据
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进程中检察权同步司法化研究”15BFX062;甘肃政法学院重点科研项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完善研究”GZF2013XZDLW003
2015-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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