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162.2007.02.024
从普适视角看法与社会之和谐
法是人基于自我的正义感所做出的反自然的选择,是人类自我保存的必须,尽管它借助了有序冲突的形式,但其意义确在于人类社会的和谐.法为人类社会和谐而生,即法为人而存在,如果背离了这一原初机理,它会异化为人的强大对立面.法与社会之间的和谐问题应属一个重大命题,社会乃法之源,法乃社会之流,人-社会-法,这是一个金制的链条,任何企图拆解的念想都是虚妄.
法、社会、普适性、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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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7-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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