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68/j.cnki.1009-9107.2022.04.07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物权法构造 ——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改革试点为对象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用、改变用途与商业经营相结合、增减挂钩与统一交易三种有偿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推进试点的有偿使用是必要且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权利存在缺失.为此,物权法可创设一项宅基地经营权,从区分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使用权展开立法,从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与宅基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统一规范.
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区分立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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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2;D922.3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学会青年项目
2022-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