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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68/j.cnki.1009-9107.2018.06.09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

引用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土地收益权、让与担保、收费权、质押、未来收益

18

F301.0;D912.3(农业经济理论)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项目SSKLZDKT2017122

2019-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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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9107

61-13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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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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