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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68/j.cnki.1009-9107.2018.05.04

扎根乡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社会基础

引用
以一个经历农业转型的乡镇为例,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家庭经营以及乡土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从事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一定能从根本上消灭小农家庭经营、改变乡土社会;而乡土社会也并不一定会以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就天然排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并未对村民原先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造成过度冲击之时,其所遭遇到的来自乡土社会的反向力量就会相对减弱.与此同时,如能透过连属家庭经营、利用乡土性社会准则这两种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可巧妙地将两者吸纳到自己的支配体系之中,并就此建立起自身发展的社会基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家庭经营、乡土社会、社会基础

18

F325.2(中国农业经济)

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项目2018RWSK1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项目Z109021711;陕西省农业协同创新与推广联盟软科学项目LMZD201708

2018-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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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9107

61-1376/C

18

201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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