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益保护视域下村镇银行法律制度之缺陷与修复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对民间资本设置身份歧视,主流银行的利率上下限管制使村镇银行的利息收益难以覆盖其经营成本,再加之业务范围、贷款用途、地域的限制以及再融资能力的受限,迫使村镇银行运营困难且不同程度呈现“脱农离农”的“使命偏离”倾向。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应允许民间资本平等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探索大中型银行、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有限参与的合理模式,赋予村镇银行一定范围内的贷款定价自主权,并允许其突破地域限制,实施差异化单一借款人的单笔贷款额度,适当放宽村镇银行的存、贷款比例限制,通过扩张融资额度和扩宽融资渠道以强化村镇银行的再融资能力。
投资者权益、微型金融、村镇银行、收益权、经营权、再融资能力
F830.35(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0CFX05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2M51203
201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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