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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私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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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双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体系框架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不宜采纳。“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和“成员权—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债权实现物权和资本的结合。放宽物权性流转限制是当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土地权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础。

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保有、用益物权、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成员权、私权谱系

F302.2(农业经济理论)

中国-瑞典政府互换奖学金资助项目Swedish Institute Reference .19118/2014

201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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