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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9107.2010.01.013

论UCP600项下的审单时限

引用
讨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中14条b款审单时限的合理性问题,比较UCP400及UCP500并结合案例,对UCP600相关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利弊进行剖析后认为,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限仍值得商榷;银行3天内审单完毕即为合理;对于4-5天则应证明其合理性;"安全条款"(safe harbor)的设置应值得重新考虑和采纳.在现行UCP600下,对于适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来说,选择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十分必要,本文也对此进行了讨论.

UCP500、UCP600、审单时限、合理时间

10

F830.46(金融、银行)

201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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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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