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立法中村委会职能规定存在的问题——以文本制度为依据的一项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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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9107.2009.04.019

论中央立法中村委会职能规定存在的问题——以文本制度为依据的一项法理分析

引用
中央立法中关于村委会职能的规定是村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立法的依据.但是,考察中央立法,我们发现,由这些职能规定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个别法律条款的文字表达极易产生歧义,不利于实施,进而影响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及有效性.

中央立法、村委会职能、问题

9

D920.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08JC710005;民政部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部级项目2008MZACR001-094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2007JJD810153

200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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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9107

61-1376/C

9

20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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