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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067.2013.03.007

变迁与交融:清代蒙古地区的刑罚与刑罚适用原则

引用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清朝的典章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立法内容上,不仅涉猎广泛,而且更切合社会的实际和国情;表现在司法制度上,程序完备、审级严格,会审和死刑复核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清朝作为专制主义高度强化的,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十分注意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调控.清廷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立法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本文对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审判管辖与程序、刑罚措施及以侵犯财产为例的刑罚适用原则进行论述,以便探讨清代蒙古地区法制的二元化特点及与变迁中的蒙古社会和中原法因素的进一步交融问题.

清代、蒙古地区、刑罚、变迁与交融

D929(中国法律)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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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71/C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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