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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0961.2010.06.007

中俄有名合同立法比较研究

引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中俄两国对各种类型的合同作出了立法规定,但由于两国改革设计者在改革思路、立法理念、国情和立法技术上的不同.两国对有名合同的规定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中国至今没有完成民法典的制定,-部统-的单行合同法对各种类型的合同作出了系统规定.虽然中国合同法秉承世界先进理念,立法技术也臻于成熟,但典型合同的类型仍显不足,且受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制约,法律条文留给民商事主体的创新空间非常有限,从而影响有名合同的民间生成.俄罗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相对较多,较之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也相对完备,值得中国借鉴.但在理论与立法技术上亦存在诸多问题,亦有吸收中国立法经验的必要.

有名合同、中国合同法、俄罗斯民法典、比较合同法

D923.6;D951.236(中国法律)

2011-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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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961

23-1051/C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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