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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52/j.cnki.xdxbsk.2023-05-009

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权利证成与规范实现

引用
赋予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权利,可解决消费者和汽车运营商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数据提供形式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具有规范基础和裁判先例,但因法律对知情权客体采用的"概括+列举式"规定,汽车数据可否作为法定知情对象存有争议.无论是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抑或比较法解释,汽车数据都可被阐释为法定知情对象.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请求,可以通过汽车运营商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自愿提供三种方式实现.汽车运营商履行数据提供义务,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必须依法提供的数据范围,应当以数据对汽车安全运行状态具有可解释性为限.在"保护法"模式下,国家负有保护消费者获取汽车数据权利的义务,要配套落实汽车数据法定提供内容、数据提供义务履行时效、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等规则要求.

智能汽车数据、消费者知情权、副本获取权、访问权、国家保护义务

53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62

2023-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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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2731

61-101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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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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